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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商综合保险
商品售价:¥1,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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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宝商综合保险一般包括两部分,即货品损失保险和营业财产损失保险。
◆货品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无论归被保险人所有还是由被保险人代管,均可作为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
(一)珠宝、金制品或铂金制品、贵金属块、宝石、珍珠;
(二)手表、钟表;
(三)银餐具及其他银制品;
上述三项总称为“货品”。
(四)货品销售所得现金。
★保险责任
A、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本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放置期间,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或灭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B、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营业财产损失保险
★保险标的
保险合同载明地址内的下列财产可作为保险标的:
(一)经营用或办公用的家具、装置或装备、机器、设备、保险箱、报警系统、装修或装潢;
(二)双方约定的其他保险财产。
★保险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损失,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暴风、暴雨、洪水;
(三)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四)水箱、水管突然爆裂;
(五)盗窃、抢劫。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公司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在投保以上"珠宝商综合保险"的基础上可附加珠宝货物移动损失保险,即交(带)押货运输过程中的损失保险。
◆在投保以上"珠宝商综合保险"的基础上也可附加珠宝商客户(个人)的珠宝财产损失保险,保障珠宝售后的财产损失,让珠宝保障更全面,对客户的消费者有保障,客户更安心,利于珠宝商商户扩展业务。
◆举例:
以指定地址内的珠宝财产100万为例,珠宝财产保险最低收费1500元,此项可单独投保,也可附加以下带货保险。
在保险期(一年)内,若员工(雇员)携带最大货值10万/次,保障不限次数,则最低收费800元/年。
两项合计1500+800=2300元/年。
员工(雇员)携带押运珠宝,也可按次投保及收费(按年保费的一定比例计收)。
★实际操作中,可以根据投保人的实际需求,通过附加条款或特别约定来扩展“责任免除”中列明的项目,以满足投保人的保险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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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提示:
本保险报价需提供相关资料后才能给出,本宣传页面价格为"1500元"仅参考某个保额100万标的的收费并不具任何要约之意,实际价格以申报的为准。
以上内容因杨纪云个人的理解而可能存在偏差或有失公允,仅供您参考并不构成保险单内容,最终以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签发的保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