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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广昌:我国亟需大力发展“劳工补偿保险”
作者:管理员    发布于:2015-03-04 22:50:58    文字:【】【】【
摘要:关于加强在我国推进劳工补偿保险的提案 第十二届全国政协委员郭广昌

【提案概述】

劳工补偿保险,简称劳工险,是指劳工因工及在雇佣期间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等情况时,代替雇主对劳工进行补偿的保险。劳工险自1884年最初在德国推行以来,现已在西方发达国家经历了百年发展,成为有效保障企业劳动者权益、分散企业风险的有力依托。

当前,我国的劳工险主要由社会统筹的工伤保险组成。虽然在过去的几十年中,我国工伤保险制度已为保护劳动者的利益做出了巨大贡献;但其是根据1951年国家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建立起来的,相对于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等,工伤保险改革和发展却相对滞后,覆盖范围过小、赔偿水平过低、善后处理不够人性化等问题突出,难以适应不断发展变化的社会经济新情况。

因此,为进一步推进我国工伤保险制度的发展和完善,建议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对工伤保险的各项制度进行完善和规范,为劳动者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与此同时,还建议中国保监会大力支持引入海外保险公司的先进劳工保险经验,充分鼓励国内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工伤保险的完善与发展,并根据不同行业特性有针对性地推出差异化劳工责任险产品,逐步实现劳工险的社会化管理功能。

【提案依据】

一、 劳工补偿保险是建立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

据国际劳工局的资料表明,全球工伤和职业病造成的经济损失占世界各国国民生产总值(GNP)之和的4%;在世界范围内,目前每年有2.5亿次以上的工伤事故,有1.6亿多工人因工作场所危害而患病,估计有1200万工人死于职业事故和职业病。因此,通过劳工险等一系列机制合理安排,妥善解决劳动者因工意外事故是全球范围内共同关心的问题。

在我国,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以及生育保险共同构成了当前我国的社会保险体系,工伤保险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十二五”期间,国家已加大对工伤保险的完善和改革,并将工伤保险制度改革和事业发展的总体目标定为:基本形成覆盖城乡所有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工伤预防、工伤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三位一体”保障体系。

二、目前我国劳工补偿保险制度发展尚不完善,滞后于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求。

尽管当前国家已充分意识到劳工险在社会保险体系构建中的重要性,但我国工伤保险制度执行的执行依据为国务院颁布的《工伤保险条例》以及一些部门规章制度,相对不够完善的,且没有足够的影响力和执行力。特别近几年来,越来越多的劳动者在劳动时受到伤害时不能得到有效地赔偿与权力维护,这主要有以下几点表现:

一是现有工伤保险覆盖面仍较低。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统计数据,截至2014年6月底,我国工伤保险参保人数达到20119万人,首度超过2亿人,与我国劳动者人数有巨大差异。与此同时,我国工伤保险的覆盖范围还呈现“三高三低”的特点,即大型、国有和效益好的单位参保率高,中、小、微企业参保率低;中小微企业中生产性企业参保率高,服务行业参保率低;中心城市和经济较发达地区参保率高,乡镇企业和个体私营经济参保率低。

二是我国工伤保险费率缺乏行业区分,费率档次较少。尽管我国现行的工伤保险费率已根据行业风险划分为高中低三类,缴费费率分别为职工工资总额的2%、1%和0.5%,但归属于风险较大行业主要为矿产或石油、化工等有限行业。这即造成了从事如建筑(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工业制造(缴费费率为职工工资总额的1%)等行业的大多数低收入劳动者,发生意外后其工伤赔偿标准较低。

三是当前国内工伤保险赔偿项目不完全,不够明确。一方面,赔偿项目的随意性较强,导致遭受因工意外的劳动者不能得到妥善赔偿;另一方面,我国目前的工伤保险条例没有明确规定精神损害赔偿项目,劳动者遭受因工意外后带来的个人及其家庭精神损伤亦无法获得补偿。

三、美国、德国等发达国家已有完善的劳工补偿保险机制借鉴。

在美国,劳工险作为一项社会保险,是在全国范围内强制实施的。美国1935年的《联邦社会保障法》要求各州必须建立劳工补偿制度;各州的劳工补偿法也要求雇主必须参加劳工险计划。与此同时,美国的劳工险实行完全责任制,即雇主对雇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的伤害承担绝对责任,无论伤害因谁导致,雇主都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金额进行赔偿。因此,企业为了规避风险,大都通过从州政府基金或商业保险公司购买劳工险的方式,将风险转移出去。这使得劳工险成为继车险之后,美国财险市场的第二大险种;2013年,美国劳工险保费规模达到370亿美元,在整个财险行业占比8%。而且,美国劳工险缴费费率划分更为灵活。以加州为例,监管部门每年会给出指导费率,各商业保险公司可在此基础上根据实际经验进行调整。

德国是最早推行劳工补偿保险的国家之一,自1884年首创立法形成基本原则以来,各类人员,从工人、学徒到中小学生甚至幼儿园,大多数类别的自我雇佣者,家庭佣工,均被该制度所覆盖。同时,德国劳工险最鲜明的特点是其行业自主管理体系。德国有一个层次分明的劳工险管理体系:联邦议会是立法机构,负责制定相关劳工险法律;德意志保险监理局监督委员会负责对整个国家内的劳工险承办组织进行监督;各地区最高管理当局负责监督劳工险的实施组织;具体工作则交给企业的专职人员来完成。其中,具体参与劳工险的机构则是同业公会,是整个体系的具体操作者和核心。

【办法建议】

一、建议加快立法、加大执法力度,通过基本法律或一般法律对工伤保险的各项制度进行完善和规范,为员工权益提供有效的法律保障。

二、建议中国保监会大力支持引入海外保险公司的先进劳工保险经验,充分鼓励商业保险公司积极参与工伤保险的完善与发展,根据行业特性有针对性地推出工伤险产品,有效分散企业风险,实现工伤保险的社会化管理功能。

三、建议进一步完善劳工责任险的行业差别缴费费率调整、浮动机制,且最终赔偿标准同时结合劳动者工资和伤残的程度,以此实现为我国劳动者提供更切实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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